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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学院科研考核管理补充规范

作者:院办时间:2021-09-29点击数:

会计学院科研考核管理补充规范

会计学院科研考核管理补充规范

第一条 本补充规范是对20207月《会计学院制度汇编》第三部分第九项“会计学院科研考核管理规范”(以下称“原规范”)的补充和调整,如有冲突的条款以学院学术委员会解释为准。

第二条 教师科研工作量核算内容在“原规范”第二条的基础上补充如下:

1.通过学校科研处申报国家自科、社科、教育部项目的申报书建议科研绩分为30分;

2.通过学校科研处申报省自科、省社科、省部级、省人文科学项目的申报书建议科研绩分为20分;

3.通过学校科研处申报省一般项目(非省级教育厅指导项目)的申报书建议科研绩分10分;省教育厅科研计划项目申报书5分;

4.横向项目根据经费按比例算科研绩分(人文社科类5/1万元,自科类2/1万元)。各行业协会申报立项的项目(没有经费)申报书建议科研绩分5分。

5.通过学校科研处或其他部门申报的党建、思想政治等方面的项目的申报书按相应申报的级别(国家级、省级、校级)与专业科研项目等同计算科研绩分;

6.通过学校教务处申报的国家级、省级教改项目(一流专业、一流课程、一流教学团队等)申报书建议科研绩分20分(如果教务处有规范按教务处执行);

7.申报学校的教改项目的申报书科研绩分5分(学校立项)。

第三条 以上项目申报书的科研绩分由项目主持人负责分配给参与申报书撰写的项目组成员,分配比例可参考论文的排序比例(64321)。

第四条 各级项目申报书质量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重复申报的项目申报书原则上只能计算一次科研绩分。“原规范”第四条加“或我院作者为通讯作者”。

第五条 教师科研工作量考核度量单位和周期在“原有规范”第三条的基础上补充如下:

1.以绩分为度量单位,考核节点为每个自然年年末,以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2.以质量考核和数量(绩分)考核相结合,3年内至少发表一篇核心(以科研处定的标准),或3年的科研总绩分达到科研处制定的各职称的考核标准;

3.年末科研考核绩分为零的教师需要在全院教师大会上做“本年度科研工作进展”报告,由院学术委员会做出评定,作为年终评优评先的依据。

第六条 本补充规范从2021年度开始实行(如果人事处对教师岗位重新进行分类定岗定编,则按人事处制定的标准执行)。

会计学院 

20214

2021929日全院教职工大会讨论修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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